《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進入了更加健全的法治化軌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地位,規定了成員資格、組織登記、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內容,為新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其中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量眾多、類型多樣、資產規模巨大。據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最新統計,截至2025年4月30日,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數量達到103萬,表明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取得里程碑式進展,為各級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奠定了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代碼以字母“N”開頭,以“N1”“N2”“N3”分別對應“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據了解,統一登記賦碼有利于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底數,促進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作用,確保其正常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一方面,依托統一代碼可以實現財政補貼、稅費優惠等強農惠農政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的精準對應。另一方面,統一代碼串聯機構信用檔案,可以解決長期困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主體資格缺失問題,在其辦理銀行開戶、合同簽訂、社保繳納等市場行為提供唯一身份標識作用,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規模、經營績效等數據轉化為可量化的信用資產,有效破解融資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