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6號)正式發布,該司法解釋系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9次會議通過,就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經營、林業碳匯等新類型擔保、公益林經營、森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等問題予以規范。
近年,伴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推進,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訴訟糾紛亦相應增加。除私益訴訟外,破壞森林資源引發的公益訴訟在生態環境保護案件中占相當比重。2019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司法解釋,旨在指導人民法院統一裁判規則,依法妥善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法釋〔2022〕16號共23條,包括一般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新類型案件、森林生態環境保護等四個部分法律適用問題。
強化市場規則統一,明確林地林木交易及糾紛受理規則。法釋〔2022〕16號第2條規定,當事人因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行為,對林地林木的物權歸屬、內容產生爭議,依據民法典第234條規定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時明確,當事人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林地林木確權、登記行為產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第3條規定,當事人以未辦理批準、登記、備案、審查、審核等手續為由,主張林業經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關權利的當事人通過合同責任方式進行救濟。
保障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細化林地承包經營規則。法釋〔2022〕16號在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基礎上,根據林業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細化。第6條明確,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或者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方主張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第10條規定,林地承包期內,因林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繼承等原因,承包方發生變動,林地經營權人請求新的承包方繼續履行原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落實生態區位保護要求,明確公益林經營利用規則。森林法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將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法釋〔2022〕16號第14條規定,對于當事人訂立的公益林經營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特別審查,確保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和不影響公益林生態功能。鼓勵經科學論證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
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規范林業碳匯交易規則。我國已將林業碳匯作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項目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法釋〔2022〕16號第16條明確,對于以林業碳匯為客體的新類型擔保,人民法院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基礎上,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第20條允許當事人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適用。
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豐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規則。法釋〔2022〕16號第17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以補種樹木、恢復植被、恢復林地土壤性狀、投放相應生物種群等方式承擔修復責任;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侵權人承擔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綜合考慮受損森林資源在調節氣候、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予以合理認定。
當日,最高人民法院還配套發布森林資源民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