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耕地保護,落實最嚴格的保護制度是“十四五”規劃所部署的一項和耕地有關的措施!很多村民都認為,耕地是國家分配給村民耕種的,享有使用權和處理權,自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大家有這樣的想法也是錯誤的。不是大家想賣就賣,想建房就建房,這些都是不允許的。未批先建,不能改變耕地性質,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確的要求。

法妞網友咨詢:
耕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嗎?
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也就是說,農村耕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2)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律師補充:
《民法典》吸取了農民土地改革的先進經驗,采取了三權分置的模式對土地制度進行重構。隨著三權分置的改革,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土地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其流轉也采取三權分置的方法,即流轉土地經營權,可以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經營權分離,并將土地經營權進行抵押。《民法典》第342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律師結語:
《民法典》規定耕地可以抵押,這是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指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